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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刘锋与被上诉人胡涛、李改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刘锋,胡涛,李改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刘锋,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涛,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改成,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侯刘锋、胡涛因与被上诉人李改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刘锋、胡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李园园,被上诉人李改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于2016年5月24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退回上诉人侯刘锋、胡涛。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