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5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刘锋与被上诉人胡涛、李改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刘锋,胡涛,李改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刘锋,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涛,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改成,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侯刘锋、胡涛因与被上诉人李改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刘锋、胡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李园园,被上诉人李改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于2016年5月24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退回上诉人侯刘锋、胡涛。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