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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杰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596号原告林杰。委托代理人史智慧,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月阳,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林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林杰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