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杰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596号原告林杰。委托代理人史智慧,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月阳,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林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林杰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