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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邵会、王云善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邵会,王云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邵会,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抓获),于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云善,无职业。曾因犯强奸罪于197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1983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故意伤害于198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殴打他人致伤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抓获),于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邵会、王云善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邵会、王云善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邵会在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29-2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辽A×××××哈飞中意牌深蓝色微型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盗走。赃物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云善、王邵会在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270号7门处,使用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唐某的一台美的牌白色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800元)、一台海尔牌白色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3、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云善、王邵会在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6号1门处,使用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台夏普牌白色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800元)、一台LG牌白色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4、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云善、王邵会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路32号8门门前,使用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刘某的一台格力牌白色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一台格兰仕牌白色空调外挂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5、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邵会在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22号对面富强市场西门门前,进入被害人曾某的辽A×××××绿色捷达出租车车内,将顶灯(价值人民币48元)、计价器(价值人民币360元)、防伪标签(价值人民币60元)、天禹星设备(价值人民币540元)等物品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6、2015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邵会在沈阳市铁西区��工街北四路附近,使用锤子砸碎被害人姜某的辽A×××××号灰色普力马商务车的车窗后进入车内,将两台P**机等物品盗走。赃物扣押并返还被害人。7、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邵会在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南街31号文化宫社区对面,用锤子将被害人张某的辽A×××××号黑色伊兰特轿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一把丰田汽车钥匙、十几元零钱、一个白色品胜牌充电宝(价值人民币80元)、一个考核记事本(价值人民币2元)等财物。赃物扣押并返还被害人。8、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邵会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十一路附近的明泽园西门南侧停车场内,通过先前盗窃的丰田汽车钥匙,将被害人杜某的辽A×××××号黑色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14,000元)盗走。赃物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邵会、王云善在开庭审理过程均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邵会、王云善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唐某、王某乙、李某、曾某、姜某、杜某、刘某陈述;证人王某甲、赵某、孙某、尹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机动车所有人信息;监控照片;现场图;价格鉴定明细表、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邵会、王云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邵会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云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邵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被告人王云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王邵会、王云善退赔被害人唐奇人民币一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文娟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刘闯人民币一千七百元;责令被告人王邵会退赔被害人曾宁人民币一千零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司马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