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松石与薛定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石,薛定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326号原告冯松石。被告薛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松石与被告薛定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松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松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松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已由冯松石预交),由冯松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