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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方金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方金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39号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锦绣四明别墅园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叶裕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泓毅,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干银菲,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金莹。委托代理人:沈宏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方金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