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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雪花与杨金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花,杨金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924号原告:孙雪花,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杨金禀,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雪花诉被告杨金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雪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雪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花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41730元,收案件受理费843.25元(原告孙雪花已预交),现原告孙雪花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雪花负担25元,退还原告孙雪花818.25元。代理审判员  加依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书 记 员  周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