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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晓峰与张俊、凌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峰,张俊,凌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峰,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凌小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俊、凌小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凌小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凌小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