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晓峰与张俊、凌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峰,张俊,凌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峰,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凌小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俊、凌小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凌小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凌小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