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崔林诉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王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937号原告崔林,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燕,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原告崔林与被告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潘圆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民、王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崔林起诉称,王小燕原系崔林辅导老师,后成为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林向王小燕借款58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小燕偿还借款5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小燕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辩称1、崔林没有提交借条等证据,无法证明崔林与王小燕之间存在借款关系;2、崔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为“布丁熊“,系微信昵称,并非王小燕本人;3、崔林提交的转账回单,收款人不是王小燕,显示金额为50000元并非58000元;4、崔林提交的情况说明,没有任何证明效力。综上,崔林与王小燕之间不存在欠款关系,请法院驳回崔林的诉讼请求。王小燕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庭审中,崔林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崔林与王小燕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金额;证据2、打款记录,证明崔林向王小燕在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打款5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因王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且崔林向法庭提供了全部证据原件,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内容上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上述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崔林主张王小燕原系其辅导老师。2015年4月24日,其按照王小燕的指示向刘宜仙名下账号为xxx账户中打款50000元,后以现金形式向王小燕交付8000元,共计向王小燕出借58000元,王小燕至今未予偿还。庭审中,崔林出示其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的微信昵称为耶律小熊,微信号为:xxx,电话号码为xxxxx****xx。本院当庭拨打该电话号码,对方接通后自认其为王小燕,并表示已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且已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根据2015年4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耶律小熊向崔林提供了刘宜仙名下的卡号为xxx的账户信息。根据2015年9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耶律小熊向崔林发送了以下内容:“咱俩正式清账一下:1.你是14年2月份给的我三万块钱,至今一年零七个月,原来记下的课时都已经有将近2万块钱,后来又讲了这么长时间,完全有理由相信3万元块钱的课时费已经讲完。2.你送我的手机、几个小饰品如果你想要回我可以如数退回。3.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4.接下来如果还讲课按500元两个小时收费,这个是任何一个中学老师都能收到的一个标准,所以我觉得我收入并不高。”经查,微信昵称为布丁熊和崔林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昵称为耶律小熊和崔林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崔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款记录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认定崔林与王小燕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庭审中,本院通过拨打电话号码xxxxx****xx以及核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微信昵称布丁熊、微信昵称耶律小熊与王小燕系同一人,王小燕向崔林借款58000元,未能按约定予以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崔林要求王小燕偿还借款5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小燕关于本案的相关辩称,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王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林偿还借款五万八千元。如果被告王小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原告崔林已预交),由被告王小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圆圆人民陪审员 刘 民人民陪审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