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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春燕与四川省宜宾岷江专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燕,四川省宜宾岷江专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燕,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岷江专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中段88号。法定代表人:钟富举。申请执行人赵春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执行标的2024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屏山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