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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中兵与向文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中兵,向文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684号原告任中兵,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明月镇。委托代理人罗林,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敏仪,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文建,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中兵与被告向文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中兵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中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中兵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75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