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009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庄,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克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珍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