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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池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黄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池影,黄斌,共青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三路六号之一市。负责人:蒋家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影,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审被告:共青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周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其多预付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罗静芳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