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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世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946号原告: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世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世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世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7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637元由原告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