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518号罪犯张卫强,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4)咸中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张卫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卫强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卫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强的有期徒刑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