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行审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徐建林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25行审228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承芹,任局长。被执行人徐建林。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5)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5)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建林于2015年6月非法占用西街村集体土地256平方米建住宅。2015年8月28日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徐建林作出大国土资罚字(2015)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徐建林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查,被执行人徐建林在村内仅此一处宅基用地,且符合申请宅基用地条件。本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关于农村一户一宅处理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不宜采取单一的拆除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5)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立芹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