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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蒋红与陈兴容、陈兴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80号原告蒋红,女,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冯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容,女,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萍,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91号内,组织机构代码56346509-8。投资人陈兴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诉被告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为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宗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