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157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5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2016年3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薛德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薛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本市××区××镇××村××店门前路段,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倒车行驶时,与此处同向步行的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及伤后继发感染,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某具自首情节;2.被告人梁某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梁某具悔罪表现,已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502817.51元,愿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取得对方的谅解;4.被告人梁某家庭困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广州市××区××镇××村××店门前路段,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倒车行驶时,与此处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因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梁某经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及伤后继发感染,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伤对其死亡具有主要参与作用,其自身疾病对其死亡具有次要参与作用。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无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及其家属在保险赔付范围外,另行补偿被害人家属502817.51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3.《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照片,视频监控照片;5.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驾驶证查询资料;6.视听资料;7.证人朱某、姚某的证言;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9.病历材料;10.谅解书;11.抓获经过;12.被告人梁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梁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