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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成菊与XX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648号原告肖某某,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保安,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郭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吕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