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郭柏成与安美玲等公正债券证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柏成,包巴牙力嘎,安美玲,吴白音那木拉,戴玲,好毕斯哈拉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郭柏成,男,地址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包巴牙力嘎,男,地址扎旗。被执行人安美玲,女,地址扎旗。被执行人吴白音那木拉,男,地址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戴玲,男,地址扎旗巴彦乌兰苏木。被执行人好毕斯哈拉吐,男,地址扎旗胡尔勒镇巴雅嘎查中巴雅屯。申请执行人郭柏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包巴牙力嘎、安美玲、吴白音那木拉、戴玲、好毕斯哈拉吐公正债券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2日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兴证民字第08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