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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杨爱香、许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杨爱香,许建平,杨吉廷,杨俊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法定代表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杨爱香,农民。被执行人许建平,农民。被执行人杨吉廷,农民。被执行人杨俊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建平、杨爱香、杨吉廷、杨俊廷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