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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锡山区东北塘竹春建材经营部与许贵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山区东北塘竹春建材经营部,许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竹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营者何美洪,男,1982年9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2********,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何山村何坑21-1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焦胜奎,江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贵东,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竹春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许贵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许贵东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建材经营部货款738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87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款可汇至本院代转。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用2140元,由许贵东负担。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款项76017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现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许贵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贵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贵东名下有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贵东有房产登记。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许贵东无缴纳登记。本院亦委托响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许贵东名下位于该辖区内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贵东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款76017元、执行费1140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建材经营部通报后,建材经营部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贵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许贵东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许贵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材经营部亦不能提供许贵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许贵东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建材经营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许贵东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华 伟执行员 邹吟冰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