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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智凯、夏锦江,均系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被执行人梁创扬,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郑妙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被执行人梁创标,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应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该款利息。根据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执行确认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梁创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连带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部分按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520元、执行费27792元。至今,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四查”,除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查扣被执行人梁创扬所有的车牌号为粤****雷克萨斯品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粤****锋范品牌小型轿车一辆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无其实际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梁创扬、郑妙娟、梁创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升审 判 员  张纯滔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