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991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女XX,××××年××月××日生育次女王子晴。现因俩个孩子年幼,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俩个孩子暂由被执行人王某抚育较为适宜,待执行时机成熟时,再次执行。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