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299号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刘广勇。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娟。系公司员工。被告郭秀芳,女,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提交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