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济富与刘雯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济富,刘雯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69号原告:丁济富,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玉,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雯雯,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济富与被告刘雯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刘雯雯送达应诉���料,本案需公告向被告刘雯雯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车邦国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