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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文录、李便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录,李便灵,王丽利,杨若桐,张振杰,谷换兰,刘晓妹,张龙,武国军,董洪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录,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系本案杨杰之父。申请执行人:李便灵,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系本案杨杰之母。申请执行人:王丽利,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系本案杨杰之妻。申请执行人:杨若桐,女,200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系本案杨杰之女。申请执行人:张振杰,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本案被害人张广跃之父。申请执行人:谷换兰,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系张广跃之母。申请执行人:刘晓妹,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张广跃之妻。申请执行人:张龙,男,200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张广跃之子。申请执行人:武国军,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董洪龙,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北武邑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小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录、李便灵、王丽利、杨若桐、张振杰、谷换兰、刘晓妹、张龙、武国军与被执行人董洪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