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三乐友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三乐友电器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5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400004376。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乐友电器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744898。经营者黄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乐友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乐友电器商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乐友电器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经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菡审 判 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