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 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596号原告杨某某,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正法,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曾 羽人民陪审员 杨克武人民陪审员 易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