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 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596号原告杨某某,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正法,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曾 羽人民陪审员  杨克武人民陪审员  易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