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745号原告范某,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高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