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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宋洪俊与方玉学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洪俊,方玉学,方玉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再1号原审原告:宋洪俊。委托代理人:台相云。原审被告:方玉学。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玉柱,1965年6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馆陶县路桥乡自新寨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东双塘村。原审原告宋洪俊与原审被告方玉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静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静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期间,方玉学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静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宋洪俊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因案外人方玉柱申请,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审庭审后,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本案不当,遂中止审理,逐级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津高立民他字第19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静民再字第7号和(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95号管辖权异议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宋洪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台相云、原审被告方玉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军、第三人方玉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6月5日,原审原告宋洪俊诉称,2007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将持有的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40%股金20万元转让给被告,并依法协助办理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股权转让金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股权转让金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答辩。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原告同意将其在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占有的4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金额为2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转让义务,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股权转让金20万元。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应予给付原告股权转让金20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股权转让金20万元。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宋洪俊称,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时,验资报告明确表述宋洪俊的20万元注册资本已经打到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大港支行营业部账户。宋洪俊2004年内注入资金股人民币为122348.75元,另有三项注入金额共计58094.25元,转为短期借款,不得抽回现金,再有注入技术股为20000元,宋洪俊已足额出资折合人民币200443元。宋洪俊与方玉柱签订的《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未生效,宋洪俊名下股权不能转移。宋洪俊与方玉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存在明确的20万元对价股权转让。方玉学获得了宋洪俊名下40%股权,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向宋洪俊给付40%股权项下的20万元股权转让金。方玉学举证《关于方××退股的处理决定》是方××与公司之间的事情,《天津·蓝图与宋飞来往账目清单》《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书》涉及的宋洪俊与公司之间的事情,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无关。原审被告方玉学答辩称,宋洪俊、方玉柱、方××开办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三股东均没有按公司章程约定出资额足额出资,宋洪俊实际出资122348.75元,其58094.25元是公司借款不是股份出资,其20000元技术股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依法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20万元对价的股权转让,公司开业后亏损严重,2006年8月5日,方××退股,其股份由方玉柱和宋洪俊承继,2007年6月27日宋洪俊与方玉柱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宋洪俊取得相应股权对价,公司实际归方玉柱一人所有,方××、宋洪俊负有将股权转让给方玉柱的义务,后方玉柱给予方玉学50%的股份,方玉柱指示宋洪俊、方××按照退股协议转让股权给方玉学,方××、宋洪俊是在履行与方玉柱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附随的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20万元是公司登记注册时宋洪俊应缴的出资额,不是宋洪俊实际的出资额,方玉学与宋洪俊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金是多少没有约定,因为实际上宋洪俊已经把股权转让给方玉柱,宋洪俊已取得了相对应的或者超过了股权价值的对价,宋洪俊与方玉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协助方玉柱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第三人方玉柱述称,被告方玉学陈述属实,与方玉学答辩意见一致。本案再审庭审中,原审原告、被告为证明各自的事实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原审原告宋洪俊提交证据如下:1、邯郸飞星复印绘图机械公司营业执照;2、中国现代办公设备协会《会员证书》《第七届中国现代办公设备协会会员单位》标牌;3、《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简介》及其网页;4、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天津蓝图晒图纸商标使用情况材料;6、《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获奖《证书》、天津蓝图牌系列晒图及专利使用情况材料;7、《股东出资证》、《确认注入股金清单》;8、《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书》;9、天津市现代办公设备协会《会员证》、“天津蓝图”晒图机《“中国名优品牌”荣誉证书》、《中国名优品牌》铭牌;10、《(原)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新)法人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2009)金民一初字第1009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2、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笔录》;13、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考勤表》、《应付工资清算表(新)》;宋洪俊提交上述13项证据,其中证据1、2、3、5、6、9,用以证明20000元技术股包括的商标、专利等一系列无形资产,于2007年与股权一并转让给了方玉学。方玉学质证称,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根本不存在这个20000元技术股,股东方玉柱也从来不认可,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也没有记载宋洪俊在公司持有20000元技术股。宋洪俊按照方玉柱的指示将40%股份转让给方玉学,除此之外没有转让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商标和专利一切归公司所有。第三人方玉柱质证意见与方玉学意见相同。证据4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2004年11月4日,宋洪俊、方××、方玉柱共同签订有限公司章程,设立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洪俊,股东宋洪俊出资折合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各股东实际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方玉学质证称,注册资金50万均为借款,包括方玉柱、方××、宋洪俊的全部出资,到账户以后半个月就转出去了,实际上三个人均没有出一分钱,当时是虚假出资。宋洪俊未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22348.75元。方玉柱质证称,同意被告意见,注册资金50万是垫资公司垫付的,注册之后各股东陆续投资,始终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证据7《股东出资证》《确认注入股金清单》,用以证明宋洪俊已经足额投入股本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证据内容有宋洪俊“注入股金人民币为122348.75元、技术股20000元”,合计142348.75元;“2005年5月12日至2006年3月31日注入金额为40000元、2005年11月4日至2006年3月31日注入金额为17l85.5元、2006年2月22日至2006年3月31日注入金额为908.75元”,三项计58094.25元,转为短期借款,不得抽回现金;以上总计200443元。原告认可被告、第三人所讲的注册资金为借用的事实,借用的资金使用了几天就转走退还给验资公司了。方玉学质证称,对于宋洪俊实际出资122348.75元认可,对技术入股20000元不予认可,没有办理有关的财产权转让手续。股金清单证明宋洪俊实际出资122348.75元,方××出资103800元,方玉柱114500元,三个股东在公司其他投资均是借款。该证据恰恰印证了宋洪俊没有按照登记注册时所登记的20万元来足额出资。也更印证了当初验资的20万元随后又抽逃的问题。方玉柱质证称,同意被告质证意见,当时股东核对完出资之后,会计制作出该股金清单,本人和被告对清单中20000元技术股不认可,因此本人没有签字。证据8《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书》,该承包合同书为2006年11月5日方玉柱作为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用以证明58094.25元只是“转为短期借款”、“不得抽回现金”。按照这个约定,宋洪俊没有抽回注册资本中的现金。此款是出资,短期借款是表现形式。方玉学质证称,1、证据证明公司在2006年10月份股东的全部出资236848.75元已经亏损220785.10元,公司股份的净值为16063.65元;2、宋洪俊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民事关系,借款是58000余元,公司为宋洪俊支付利息,这是借款而不是出资;3、当时约定不得抽回现金是因为公司困难,但不是出资,这个借款可以抵顶欠款货款。该合同书内没有写20000元技术股,所以方玉柱才会签字。方玉柱同意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0《(原)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等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该证据为2007年7月3日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填报文件,用以证明2007年7月2日,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原股东宋洪俊、方××、方玉柱共同签署《(原)股东会决议》,“变更股东。股权转让人宋洪俊、方××,股权受让人方玉学、方玉柱,转让标的70%股权,转让数额35万。”3日,出让方宋洪俊与受让方方玉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40%股权转让给方玉学,《章程修正案》股东变更为方玉学、方玉柱。15日,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宋洪俊变更为方玉学。整个股权转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登记变更手续,合法有效。方玉学获得股权并成为新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约依法向宋洪俊支付股金20万元。方玉学质证称,1、宋洪俊、方××他们的股权净值与合同上标明数额不符;2、宋洪俊、方××已经从方玉柱处得到相对股权对价;3、方××和宋洪俊将股权转给方玉学是经方玉柱安排转让给方玉学,这是方××和宋洪俊履行与方玉柱之间的股权转让附随义务。4、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涉及到股权价值、给付期限与给付方式等主要内容的约定,这些关键性的约定没有,很显然,这个转让协议是宋洪俊在协助方玉柱履行股权转让附随义务。5、股东会决议上的转让金额35万元,方玉学不知情,这35万元这个数字是为了与注册登记相吻合,方便登记,且原股东会决议中方玉学没有签字,原股东无权决定股权转让金额是多少,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因此原股东会决议对方玉学没有任何效力。这个决议间接地证明了方××、宋洪俊转让股权是在协助方玉柱履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附随义务。方玉柱质证意见与被告意见相同。证据11(2009)金民一初字第1009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2009年,方玉学在以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使权力,而非仅仅是挂名;判决书第4页“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7月2日,经原告公司股东被告(宋洪俊)、方××、方玉柱三人召开股东会决议,被告(宋洪俊)和方××二人70%的股权35万元转让给方玉学和方玉柱。2007年7月3日,被告(宋洪俊)将其40%股份转让给方玉学”,可见,整个股权转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登记变更手续,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合法有效。方玉学获得股权应当依约依法向宋洪俊支付股金20万元。方玉学质证称,2007年6月份宋洪俊的股份已缩水至不足1万元,方××、宋洪俊分别在2006年8月5日和2007年6月27日从公司退股,已与公司清算完毕,方××与宋洪俊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是归方玉柱一人所有,但方××、宋洪俊有协助方玉柱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方玉柱质证意见与被告质证意见相同。证据12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8日《执行和解笔录》,用以证明2013年7月18日,方玉学签字确认同意“一次性给宋洪俊175000元,该案清”。宋洪俊和方玉学以执行和解的形式达成一致,确认整个股权转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方玉学在法院并没有扣划变卖其财产强制执行判决的情况下,自愿调解了结全案诉讼系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又反悔推翻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应驳回其无理要求。方玉学质证称,磁县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后方玉学才知道原审判决,同时磁县法院已经查封了方玉学三辆轿车,方玉学随后向静海法院申诉,在申诉期间,磁县法院在2013年7月18日早上六点半从方玉学住处将方玉学带至法院。告知方玉学“申诉不影响执行”,要求方玉学当天必须履行给付20万元的义务,否则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此期间方玉学一直戴着手铐。方玉学无奈,与原审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方玉柱无质证意见。证据13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考勤表》《应付工资清算表(新)》,用以证明公司在用人上出现家族倾向,宋洪俊几乎已经全部被架空,只得同意方玉柱承包,最后以20万元的价格,将包括全部无形资产在内的40%股权及董事长位置出让给方玉学而终结。方玉学、方玉柱质证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方玉学、方玉柱除提出的质证意见外,对宋洪俊提交的13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被告方玉学提交证据如下:1、《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书》;2、《天津·蓝图与宋飞来往账目清单》;3、2007年1月10日证明;4、2007年3月13日证明;5、《关于方××退股的处理决定(续)》。证据1《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书》,该申请书为2007年6月27日由“转让人宋洪俊”与“被转让人方玉柱”签订,用以证明,1、宋洪俊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方玉柱。2、宋洪俊的股权净值是8297.98余元。3、方玉柱履行了相对的股权对价。也就是宋洪俊欠公司的2万余元不再追缴,同时宋洪俊手中还有6K样机一台和邯郸退回的晒图机一台,这些机器均归宋洪俊所有,这些都是宋洪俊股权的对价。签订这个协议之日起即视为方玉柱已经履行了股价,宋洪俊已经取得了股权对价。宋洪俊应当负有协助方玉柱履行股权转让的附随义务。宋洪俊质证称,1、申请书不是原告宋洪俊真实意思的表示。宋洪俊在酒后状态下签了字,第二天就反悔了,不同意和方玉柱去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截至目前仍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因此股权变动未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宋洪俊名下的40%股权并没有转让给方玉柱。2、宋洪俊对蓝图公司的欠款是宋洪俊与蓝图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的宋洪俊与方玉学的股权转让合同给付股本转让金的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更与第三人无关。更不是方玉柱给付所谓宋洪俊的股权转让对价。所以该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生效,这个股权转让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能转移。证据2《天津·蓝图与宋飞来往账目清单》,证据3、2007年1月10日证明,证据4、2007年3月13日证明,用以证明,宋洪俊取走了《股权转让申请书》中的两台机器。“宋飞”就是宋洪俊。宋洪俊质证称,两份证明项下机器均已经发给客户,在《天津·蓝图与宋飞来往账目清单》上客户所欠货款已算入宋洪俊欠蓝图公司的欠款中了。账目清单仅仅是宋洪俊与蓝图公司之间的账目来往,与本案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证据5《关于方××退股的处理决定(续)》,用以证明,1、方××也没有按照工商登记的份额足额出资。2、经过宋洪俊、方××、方玉柱协商同意方××退股。也就是将出资抽回。方××在公司已经没有股份了。3、方××承担了54516.89元的亏损。宋洪俊质证称,该决定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提供证据想要证明的目的。宋洪俊除提出的质证意见外,对方玉学提交的五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方玉柱对被告方玉学提交的五份证据质证意见与被告意见相同。另,在2014年9月18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庭审中,被告提供了证人方××、张××出庭作证。方××为原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张××为原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会计,二证人证明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来源、股东认缴出资情况、经营状况、方××和宋洪俊退出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证人证言陈述情况与被告方玉学主张事实一致。宋洪俊质证称,方××、方玉学、方玉柱系同胞兄弟,请求不予采信。宋洪俊是喝完酒在股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的字,而且申请书是早就起草好的,没有经过任何协商。方玉学、方玉柱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在本次庭审中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各自在原庭审时对证人证言发表的质证意见无补正。根据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本案事实:2004年11月4日,宋洪俊、方××、方玉柱三人作为股东制定了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宋洪俊以货币出资,折合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方××以货币出资,折合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方玉柱以货币出资,折合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2014年11月15日,天津南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报告记载三股东于2004年11月15日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股东出资额分别将款缴存到公司银行临时账号,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2004年11月17日,公司登记机关签发公司营业执照,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成立。验资报告中缴存的50万元注册资本为垫资公司垫付,存入公司临时账号数日后抽出退还垫资公司。此后股东宋洪俊、方××、方玉柱向公司缴纳出资,到2007年7月3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前,各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宋洪俊出资122348.75元,另有其向公司“注入资金”共计58094.25元转为短期借款。宋洪俊主张的20000元无形资产“技术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评估作价和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章程、公司登记也无此非货币方式出资。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后经营亏损,《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书》载明,截止到2006年10月底账面亏损额220785.10元。2006年8月5日方×ד退股”,扣除其承担亏损后退还其相应出资。2006年11月5日公司由方玉柱承包经营。2007年6月27日宋洪俊与方玉柱作为“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订了《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书》,约定宋洪俊将其股权转让给方玉柱。2007年7月3日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填报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权转让协议》等变更登记制式文件,其中同格式《股权转让协议》三份,包括出让方宋洪俊与受让方方玉学、出让方方××与受让方方玉学、出让方方××与受让方方玉柱之间的协议各一份,宋洪俊与方玉学的《股权转让协议》有三项协议内容,“一、出让方同意将其在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占有的40%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二、受让方同意接受出让方在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占有的40%的股份转让。三、转股前后,受让方按其在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中所占比例承担有限债务债务。”2007年7月5日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本院再审认为,股权转让是当事人通过订立由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即股权转让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转让公司股东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金应由转让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协商约定。本案原审原告宋洪俊提供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是天津市蓝图晒图机制造有限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填报的公司登记机关的制式文件,无股权转让金约定内容,不是具有协议基本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完整体现证明宋洪俊所主张的股权转让事实。宋洪俊主张属于其出资的58094.25元短期借款和20000元无形资产技术股,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规定,其未依法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股权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加之公司亏损等因素,以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登记的宋洪俊出资数额作为股权转让金数额,既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悖,又与股权实际价值不符,失之合法合理。综上,宋洪俊要求方玉学给付股权转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合同约定,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原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静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宋洪俊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审原告宋洪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苑维静审判员  刘艳霞审判员  张健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