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谢秀凤与陈酌琴、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凤,陈酌琴,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谢秀凤,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酌琴,女,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秀凤与被执行人陈酌琴、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42943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3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酌琴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陈酌琴、三明市兴钢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