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治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治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331号罪犯周治平,于重庆市北碚区,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碚法刑初字第00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治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周治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治平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治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治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