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廖昕莹与廖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昕莹,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昕莹,女,生于2009年12月2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黄英,女,生于1981年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廖强,男,生于1978年5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661号廖昕莹与廖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返还拆迁补偿款242140元。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廖强一次性给付160000元,剩余金额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确认的金额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