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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晓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晓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52民初1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英,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区,身份证号码×××4209。委托代理人:许路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区。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晓英立即停止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即日起不再实施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再有侵权行为自愿承担20万元违约金。二、吴晓英就本案一次性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该款项由吴晓英汇至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江村支行户名: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4068101040000874。三、吴晓英在2016年6月23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如吴晓英逾期付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20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自吴晓英履行本协议第二项内容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不再追究吴晓英其它责任。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24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50元应于本调解书签收时迳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朝泓审 判 员  李世荣代理审判员  李洁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