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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厦门永源盛纸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永源盛纸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永源盛纸制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美美,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500100005216。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永源盛纸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厦门弘信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05民破4号《决定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厦门弘信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决定成立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指定该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因被执行人已经其他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