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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010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桂芳金与吴松舟、张金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芳金,吴松舟,张金桃,潜山县安龙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010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芳金,农民。被执行人:吴松舟,农民。被执行人:张金桃,农民。被执行人:潜山县安龙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山县龙潭乡龙潭村。法定代表人:吴松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松舟、张金桃及潜��县安龙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海英审 判 员  李政海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