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96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包某某,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俊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亚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