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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96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包某某,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俊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亚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