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字第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龙舞、温新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舞,温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龙舞,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温新国,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瑞昌市农医局干部,住瑞昌市府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瑞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温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新国在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国审判员 朱勇淳审判员 朱华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