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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黄文威、宋枝连、黄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240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黄文威,宋枝连,黄德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4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邓文生。委托代理人:谭俏云,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威,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宋枝连,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德金,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花都支行诉被告黄文威、宋枝连、黄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且黄文威、宋枝连、黄德金已经履行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学云人民陪审���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远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