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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河里吴家分理处和宋京花、赵翠绩、赵京集、赵庶交、赵庶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河里吴家分理处,宋京花、赵翠绩、赵京集、赵庶交、赵庶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河里吴家分理处。被执行人宋京花、赵翠绩、赵京集、赵庶交、赵庶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南墅支行河里吴家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宋京花、赵翠绩、赵京集、赵庶交、赵庶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西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恢复执行,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