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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077号原告:甘某,女,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原告:孙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