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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杨在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杨在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95号原告: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焦义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在新,男,10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在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