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余景文与方向阳、华丹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596号原告余景文与被告方向阳、华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浙0781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景文于2016年5月19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已经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36787.5元、诉讼费24000元、执行费41400元,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35632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余景文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5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