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化工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189号原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玉兰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刘佩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嗣文。被告化工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楼。法定代表人XX德,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工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黄占山人民陪审员 陈福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