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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780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旗浩,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建才,融水苗族自治县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承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