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780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旗浩,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建才,融水苗族自治县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承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