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诸鲁078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炜龙、刘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炜龙,刘秀芳,刘桂平,刘吉桂,刘炜平,刘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诸鲁07**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炜龙。被执行人刘秀芳。被执行人刘桂平。被执行人刘吉桂。被执行人刘炜平。被执行人刘炳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炜龙、刘秀芳、刘桂平、刘吉桂、刘炜平、刘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21455.5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21455.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贾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