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魏超杰与陈鼎元、钱素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超杰,陈鼎元,钱素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811号原告魏超杰,男,生于1963年5月12日,汉族。被告陈鼎元,曾用名陈坤磊,男,生于1979年1月30日,汉族。被告钱素针,女,生于1979年7月14日,汉族。原告魏超杰诉被告陈鼎元、钱素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情况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超杰的起诉。原告所交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