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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滕磊、卢慧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滕磊,卢慧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住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组织机构代码892303671。负责人周楚彬。被执行人滕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卢慧妮,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滕磊、卢慧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若干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滕磊、卢慧妮名下位于南山区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某号)各若干的份额。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履行金额若干元),鉴于此,特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措施。执行费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申请执行费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滕磊、卢慧妮名下位于南山区某号房产(房产证号40003883**)各若干份额的查封措施。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伟  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振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