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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德东与李德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东,李德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270号原告:李德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德才,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东诉被告李德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