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4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月臣与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臣,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978号原告李月臣。被告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城科技园办公楼16号楼301-784室。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22557。法定代表人仝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臣诉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立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瑞趁 关注微信公众号“”